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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費參加戶外徒步登山意外身亡 誰應擔責?

    時間:2024-12-11 08:25:43|來源:中國之聲|點擊量:3861

    徒步,是一種有目的地在城市的郊區(qū)、農村或者山野間進行中長距離的走路鍛煉,是比較典型和普遍的戶外運動。很多單位、學校會組織這樣的活動。‌小張交費報名參加了某公司組織的戶外登山徒步活動其間偏離路線,突發(fā)疾病,意外身亡。這種情況,誰來承擔責任?參與者和組織者之間又如何分配責任?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日前(9日)披露了這起案件的審理情況。判決小張承擔主要責任,收費組織這次活動的被告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理由是什么?對此類活動有何建議?

    交費參加戶外徒步登山意外身亡 誰應擔責?

    交費參加徒步 意外身亡

    事情發(fā)生在2023年9月,被告公司通過公眾號發(fā)布戶外運動活動信息,其中載明了活動路線、報名須知、活動守則、免責聲明等內容。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 丁兆剛:小張報名參加了由被告公司組織的戶外登山徒步活動,并交納了活動費用98元,包含交通、領隊和保險費用。小張在報名信息的“戶外經驗”中描述:有一定戶外經驗和露營經驗,去過東靈山徒步露營,徒步過喀納斯、京西古道、鹿皮關長城等。

    2023年9月10日,小張隨團乘車至河北省懷來縣某景區(qū)參加徒步活動。當天下午3點48分,有團隊成員發(fā)現小張的紅色背包,之后確認小張丟失了。

    丁兆剛:只有包,不見人,團隊成員在紅色背包附近找尋小張,找了近3個小時沒找到。下午6點40分,領隊報警。5天之后,也就是去年9月15日,通過公安、消防等力量在景區(qū)的搜救,在景區(qū)西側坡下20米發(fā)現一具男尸,經家屬確認為小張。法醫(yī)通過勘查現場以及對死者尸表進行檢驗,現排除他殺、自殺可能。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小張直接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交費參加戶外徒步登山意外身亡 誰應擔責?

    誰為徒步者意外死亡擔責?

    小張的親屬認為本次徒步活動的組織者、領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小張死亡結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4千多元,并向小張的親屬賠禮道歉。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 信小靜: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活動組織者與參加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首先,被告公司作為此次徒步活動的發(fā)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線、經費、召集人員匯合并安排車輛,且向所有出行隊員收取98元的活動經費,具有一定營利性質。

    組織者未盡更高程度注意義務

    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信小靜:被告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應對其組織的活動的安全性進行保障,但在人員登頂休息后,未及時關注仍在休息的小張的身體狀況,而是丟下小張讓他等待后續(xù)隊員,就繼續(xù)組織隊員前行,未盡到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應對小張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死者偏離路線

    未將身體不適告知組織者 自擔主責

    小張在報名信息的“戶外經驗”中描述自己有一定戶外經驗和露營經驗,還列舉了自己徒步過的地方。‌小張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他對自己的死亡是否有責任?

    信小靜:小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參加被告公司組織的戶外徒步活動中,應遵守活動的組織安排,跟隨由被告公司安排的領隊統(tǒng)一行動。發(fā)現其尸體時,他的位置是處于路線之外的西側山坡密林中,而且事發(fā)后,也是在公安、消防等組織大量人員在徒步路線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發(fā)現他的尸體,說明他應該是偏離了徒步路線。而且小張發(fā)現身體不適時未及時向領隊報告,導致死亡的后果發(fā)生,因此法院認為小張自身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認為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由小張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由被告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本著案結事了,妥善化解糾紛的原則,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本案以調解結案。

    交費參加戶外徒步登山意外身亡 誰應擔責?

    【法官提示】

    丁兆剛:參與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參與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顒咏M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參與者人身損害的,參與者請求活動組織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信小靜:無論是參加徒步、登山,還是其他的戶外活動,參與者要合理考慮自己的身體情況,嚴格遵守活動組織規(guī)則,遇到身體不適等情況應及時與活動組織方溝通,以免發(fā)生危險。而活動的組織者也要仔細評估戶外活動路線的危險性,隨時關注參與者的身體情況,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根據實際戶外情況進行調整,確保活動順利安全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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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3.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4.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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