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民政部網(wǎng)站7月26日消息,有網(wǎng)民7月18日留言稱,現(xiàn)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26日答復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提供戶口簿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xiàn),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26日在答復另外一位網(wǎng)民關于“結婚所需材料建議取消戶口簿,很多相愛的年輕人因為父母的反對或高額的彩禮等問題分手”的留言時則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目前,民政部正在積極推進婚俗改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破除天價彩禮等陳規(guī)陋習的專項整治,積極倡樹文明健康的婚俗理念。
同時,根據(jù)《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guī)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此前,有網(wǎng)民6月27日在民政部網(wǎng)站留言稱,現(xiàn)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fā),具有同等效力。為什么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戶口簿,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6日答復稱,網(wǎng)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
澎湃新聞注意到,針對《婚姻登記條例》關于“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規(guī)定,也有網(wǎng)民7月10日在民政部網(wǎng)站留言,希望“離婚拿雙方身份證就行”。
這位網(wǎng)民稱,抖音推送了一篇熱搜文章“關于結婚不用戶口本話題”,個人認為:離婚容易些就好了,希望不用戶口本。結婚容易,離婚難。我結婚了,一直想離婚沒離成,因為我家婆把戶口本藏起來了。我老公戶口和她媽媽他們一起,還沒有單獨分出來。要是離婚只要拿雙方身份證就行,那真的能救很多家庭。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19日答復稱,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guī)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據(jù)《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guī)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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