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在線丨退款+三倍賠償!定制首飾被“偷梁換柱” 法院認定商家欺詐
隨著網絡購物越來越便捷,不少人買東西時都會選擇網上購物。有人認為,網購首飾方便快捷,而且價格優(yōu)惠。但也有人認為,網購的珠寶首飾無法直接接觸實物,很難判斷商品的質量、材質和工藝水平。如果遇到貨不對板的情況,也很難說清。
家住北京市昌平區(qū)的鮑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她在網上購買了一塊近三萬元的翡翠原材料用于制作手鐲和吊墜,然而收到貨后,鮑女士怎么看都覺得,收到的首飾并不是出自“自己看中的那塊料”。
網購首飾
發(fā)現(xiàn)不是自己選的“那塊料”
這段視頻是一家銷售翡翠的網店拍攝的原材料畫面。北京的鮑女士在一個網購平臺上看中了這塊翡翠,希望購買這塊翡翠打造首飾。于是她在網店商家的引導下添加了對方的微信,做進一步溝通。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告知這塊翡翠原材料可以制作一個翡翠手鐲,其余的部分可以制作兩個翡翠吊墜。
雙方達成交易 商家承諾假一賠十
經過一番講價,雙方最終以28888元的價格成交,鮑女士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貨款。商家承諾,這一塊料除了制作一個手鐲,剩余的鐲心部分可以制作兩個吊墜,假一賠十。
商家還告訴鮑女士,制作周期大概六七天,其間會把制作過程的視頻發(fā)給鮑女士。
幾天后,商家告訴鮑女士,鐲子和吊墜都制作好了,并把成品的視頻也拍攝發(fā)給了她。但是,鮑女士卻提出疑問。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鮑女士發(fā)現(xiàn)實物與自己的預期相差巨大,同時發(fā)現(xiàn)翡翠手鐲與翡翠吊墜并非同一塊原材料制成。
原告 鮑女士:當時他發(fā)視頻的時候,我就發(fā)現(xiàn)鐲子和鐲心的顏色不一樣,小白都能看出來,而且鄭先生是一個干十幾年玉石的工作者,他能看不出來?
買家對原材料提出質疑 商家稱是光線問題
鮑女士與商家的聊天記錄顯示,鮑女士提出,兩個翡翠吊墜看起來沒有原材料那么透,而且顏色也有差別。對于鮑女士的質疑,商家表示,手鐲和兩個吊墜都是出自鮑女士挑選的原材料,之所以看上去有差別,是因為拍攝的光線和角度有所不同。商家提出,先把成品給鮑女士快遞過去看看。
原告 鮑女士:我都質疑了,他還強行給鐲子一塊發(fā)來。發(fā)過來第二天我就拿到西單商場,讓人懂玉石的看芯跟鐲子是不是一塊料,連小白人家過路的看見都說大姐這怎么能是一塊料。
經多次溝通 商家承認部分首飾原材料被換
鮑女士找了許多懂翡翠的朋友幫忙鑒定后,認為收到的成品并非出自自己訂購的石料,于是向商家討要說法。經過多次溝通,商家向鮑女士道出了事情的原因。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商家答復的是,他自己并不知道生產銷售過程中存在了替換行為,他說經過與工作人員的核實,雕刻手鐲的師傅在雕刻完之后,因為工作失誤造成了剩余材料的破損,所以雕刻師傅就自己選擇將另一塊材料用來制作了吊墜,商家承認是事后知道的。
商家承認,兩個吊墜是其他石料制成的,但鐲子確實是出自鮑女士訂購的石料。商家給出了解決方案,退給鮑女士5000塊錢,再贈送她一個高品質吊墜,但是鐲子不予退換。對此,鮑女士并不同意。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她認為翡翠手鐲和自己的預期相差也特別大,對翡翠手鐲也是不滿意的。鮑女士認為存在欺詐行為,要求以整個購買原材料的價值28888元為基礎,商家進行三倍賠償。
買家認為商家屬于欺詐
起訴索賠三倍賠償
鮑女士認為,收到的首飾不是出自當初所選的原材料,商家的行為屬于欺詐,應三倍賠償,商家則表示,手鐲確實出自鮑女士所選的原材料,只是吊墜的原材料被換了,雙方協(xié)商無果,鮑女士把商家訴至了法院。
原告 鮑女士:他提前沒有過溝通,也沒跟我說壞了,他明知道我質疑的情況下強行給我發(fā)過來的。還我一個公道,懲處不良的商家。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從原告提供的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當中,其實可以明確地看出來,被告他是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在法庭上,雙方圍繞著商家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鮑女士認為,商家寄給自己的手鐲和吊墜,都不是用自己選購的原材料制作,因此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她認為翡翠手鐲并非是由視頻中提供的原材料加工而成,翡翠吊墜又明顯并非就是同一塊材料,違背了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
商家認為附屬品的原材料被調換不構成欺詐
被告商家辯稱,吊墜屬于附屬品,價值不大,雖然出自其他原材料,但并不構成欺詐。而且,是制作吊墜的師傅調換了原材料,商家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客觀上來說,被告在核實完了鐲芯的情況之后,第一時間將真實的情況向原告做了告知,并且非常誠實地在事后表達愿意給出兩個方案來解決。在溝通過程當中,師傅對這個事情造成了隱瞞,但是不能一定推斷被告方也存在隱瞞或者欺詐。
對此,原告鮑女士認為,商家具有主觀故意,構成欺詐。
原告 鮑女士:他這個絕對是主觀故意,因為我在視頻中發(fā)現(xiàn)他是假的了,他還強行給我郵回來,他就知道這個東西是假的,他就是欺騙。
另外,被告商家提出,鮑女士收到的手鐲確實是由她選購的原材料加工而成,如果鮑女士對成品不滿意,可以退貨退款。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被告稱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鮑女士沒有提供任何別的證據(jù),她只是認為收到的實物與視頻中反映的商品并非同一個產品。鮑女士如果對商品確實不滿意,可以進行退貨退款,手鐲與吊墜都能退貨退款。
那么,商家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因為商家出售的是定制吊墜,在過程中他故意向鮑女士隱瞞了制作吊墜的原材料已經破損,私自更換了另一塊材料制作,導致向鮑女士交付的吊墜并非自己選定的那塊材料所造,從而導致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商家在這個過程中確實存在沒有誠信經營的行為,法院認為在吊墜的銷售過程中是構成欺詐的。
商家更換吊墜原材料 法院認定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商家更換制作吊墜原材料的行為構成欺詐。但是,關于手鐲,網絡購物展示商品與實地展示商品有較大區(qū)別,多重因素都會對商品顏色造成一定影響,如光線、拍照角度、周圍環(huán)境等。鮑女士主張手鐲并非由被告商家向其展示的石料加工而來,被告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對此,法院審理認為,手鐲實物與被告商家拍攝的視頻有一定的出入,不排除拍攝設備、角度、光線、測量方式等因素影響,就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構成欺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法院認為,網絡購物展示的商品和現(xiàn)場查看的商品確實可能會存在較大差距。鮑女士作為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巨額的翡翠商品,應該視為,她對實地查看的翡翠商品與網絡展示的翡翠商品存在一定的差異,有一定程度的允許和容忍。
法律規(guī)定
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三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因此,被告商家應當承擔退還吊墜貨款及懲罰性賠償責任。那么手鐲和吊墜的價值分別應該是多少呢?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玉鐲和吊墜本身的價值沒有辦法區(qū)分,法院經過詢價,綜合考慮市場行情,酌定了玉墜的價值是3000元。由商家對玉墜這部分商品進行了懲罰性賠償,最終判決鮑女士退貨,商家進行了全部貨款退還,并承擔吊墜三倍,懲罰性賠償9000元。
法院判決 退還貨款并賠償9000元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商家退還鮑女士貨款28888元,鮑女士退還被告商家涉案商品(一個手鐲、兩個吊墜);被告商家支付鮑女士賠償款9000元。
鮑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6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交易時應盡量選擇在正規(guī)平臺上進行。正規(guī)平臺通常會有一套完善的規(guī)則和機制來監(jiān)督商家的行為,還可以提供諸如評價系統(tǒng)、投訴渠道和售后服務等多方面的支持,幫助消費者解決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平臺對交易是有交易規(guī)則的,而且一些情況比如說商家在交付完成之后,買家在確認收款之前,貨款也不會進入到商家自己的賬戶之內。如果出現(xiàn)了糾紛,商家也能及時在平臺的溝通之下,達成了退款或退貨的約定,能夠迅速解決問題。鮑女士和商家引到了個人的微信上,通過個人微信溝通去簽訂合同,導致發(fā)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法官還提醒消費者,在購買貴重商品時,應考慮到網購的局限性。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實物,建議仔細查看商家提供的展示信息,包括圖文描述、視頻演示及用戶評價等,確保對商品有全面了解。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張華:翡翠這種商品因為拍攝設備光線角度、測量方式等因素的影響,會導致拍出來的照片與實體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這種產品的過程中,應該選擇那些聲譽較好的商家,而且盡量要在平臺的主持下進行交易,以免落入欺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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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詹云清